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式的進行是: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式的進行是: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1、首先進行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
4、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5、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發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辦法如下: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先找當地村委或者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