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法為: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 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
解決方法為: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 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付勞動者工資,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對於不籤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相應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便可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用人單位規定的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那是在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的範疇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就可以進行離職,公司要對勞動者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結算相應的工資。
2、同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就要跟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要求公司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進行一個雙倍工資的一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