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債務的承擔法院是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情況判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訴訟中債務的承擔法院是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情況判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經法庭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從婚姻基礎、婚姻情感、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解可能性等方面,對夫妻關係是否破裂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最好由當事人當庭參加訴訟,否則很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