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二手房合同後,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支付定金的,買受人沒有支付定金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二手房合同後,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支付定金的,買受人沒有支付定金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合同簽訂即生效,如果一方反悔則構成違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買賣二手房交納定金簽訂合同的,退房就是解除合同的情形,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也可以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