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的原則是:
1、要以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為指導,使資產向合理流動;
2、應遵循自願、互利、有償原則;
3、注重實效,最佳化產業、產品和企業組織結構為標準,提高企業整體實力和企業發展;
4、妥善處理職工安置,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企業兼併的原則是:
1、要以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為指導,使資產向合理流動;
2、應遵循自願、互利、有償原則;
3、注重實效,最佳化產業、產品和企業組織結構為標準,提高企業整體實力和企業發展;
4、妥善處理職工安置,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企業兼併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3、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4、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5、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透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外管局106號文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併形式。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有下列形式:
1、承擔債務式。這種方式兼併方要承擔被兼併方的全部債權債務。
2、出資購買式。
3、控股式。是指透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併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指被兼併方的出資者將被兼併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併方經營。
5、合併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