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法律關係一般是指僱傭人與僱工約定,僱工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務,並由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個體商戶與僱工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僱傭法律關係一般是指僱傭人與僱工約定,僱工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務,並由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個體商戶與僱工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
1、干預程度不同;
2、福利待遇不同;
3、用工形式不同;
4、主體不同;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6、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在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而僱傭關係中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僱傭關係具有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雙重屬性,這是勞動關係所沒有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