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個人僱工人身損害賠償是一類特殊的人身侵權糾紛案,應當按照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規則分配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為受到人身損害的僱工,其只要能夠舉證證明與僱主的僱傭關係成立及其損害後果發生在為僱主做工的過程中就行了。而僱主的舉證責任則在於舉證證明前述四種法定免責事由的存在,否則就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較為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於不平等的隸屬關係,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領導等。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僱員相對獨立。
再次,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僱傭關係具有臨時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項為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