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 ...
刑事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 ...
關於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規定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 ...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査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告以前撤回自訴。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繼續審理 ...
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 ...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案件法院立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刑事公訴案件
1、起訴書的格式數量應符合規定;
2、屬於本院管轄;
3、附有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目錄,
4、證據目錄上所載明的主要證據影印件齊全;
5、有隨案移 ...
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照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