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可以索要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
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了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
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至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一般只須確認配偶另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離婚,即可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協議離婚後撫養費能變更。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子女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也就是說, ...
懷孕期女方可以要求離婚,如果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女方懷孕提出離婚手續怎麼辦理,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的手續包括:
1、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3、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4 ...
如果就解除婚姻關係反悔可以辦理復婚,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 ...
離婚後,請求損害賠償,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
《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 ...
協議離婚後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 ...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的形式來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 ...
離婚後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協議或訴訟離婚離婚之後,發現在離婚協議中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相關約定,或者對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條款反悔的這些情形,都能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