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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療糾紛的舉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變化較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根據以上兩條規定,醫院有過錯,便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定有過錯情形之外的情況,舉證責任較《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發生了變化。應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對專業知識不足的患方來說,無疑增加了難度。而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關鑑定程式,進行因果關係的確認。

醫療糾紛中刑事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認定方法如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的認定是: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 ...

醫療糾紛和解的優勢是什麼

  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優勢在於解決糾紛無須藉助第三方並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靈活性。形式和程式上的隨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正由於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並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 ...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 ...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

  醫療侵權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

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 ...

醫療糾紛和解過程應注意的問題

  醫療糾紛和解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有:   1、注意區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前的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的調解;   2、在協商過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   3、調解協議附加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 ...

辭退糾紛員工怎樣舉證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員工需要舉證勞動關係,有被辭退的事實,工資和工作年限。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