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收集離婚證據的注意事項有:
1、固定易失證據應當儘快儲存;
2、收集文字證據;
3、採集視聽證據;
4、注意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 ...
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一般應當注意蒐集以下關鍵證據:
第一是“保證書”、“悔過書”;
第二是嫖娼事件,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第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第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 ...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被打傷的照片。
2、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
3、證人證言。讓鄰居、熟人或居委會的人等看到傷痕,讓他們作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
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
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法律依 ...
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即使沒有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沒有證據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 ...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夫妻雙方如確實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並達到法定期限,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於離婚案件的處理。收集的證據種類及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可保留分居時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分居狀態及分居時間,製作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證明分居狀態 ...
男方出軌離婚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儲存電子證據,例如聊天記錄之類;
2、儲存文字證據,例如知情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等;
3、採集視聽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等;
4、採集現場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