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職工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種類之一,對於工傷保險費,應當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是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另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是職工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種類之一,對於工傷保險費,應當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是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另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以獲得工傷賠償,但由於該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上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與交通事故的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以獲得工傷賠償,但由於該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上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與交通事故的雙倍賠償。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