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不受理的情形有: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認定不受理的情形有: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一、《勞動合同書》影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二、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五、能夠證明當時發生意外事故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首先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除此之外,職工還需要提交兩類材料。一是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二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說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說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的物件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一是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三是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