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是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比如剛開始是佔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執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甚至達到工資的150%。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對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時,如果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日期發,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老闆心情了。
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年終獎金的發放應系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如何發放、發放多少。如企業已在《員工手冊》中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隨時取消年終獎發放,則應當認定該規定合法有效。
年終獎不是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中規定的企業法定義務,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即沒有統一標準。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 ...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是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比如剛開始是佔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執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甚至達到工資的150%。
法律依據: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 ...
首先,是否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它已經向員工做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諾。
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發放年終獎時不在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排除在這一年中做出過勞動貢獻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 ...
透明發放和不透明發放是兩種不同的獎勵手段,各有利弊。
不透明發放有利的是,老闆可以根據自身對員工業績的判斷,恰當地獎勵員工,既有分寸感,也可以鼓勵員工忠誠;但是因為不公開,不透明,容易引起員工不比業績比關係。
公開獎標準明確,公開透明,員工心理上的公平感相對要好得多。但是有時候年初制訂的標準未必完 ...
年終獎是企業在年末,以貨幣或實物的形式,一次性發給從業員工的獎勵,無論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按照新會計準則,都要透過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既發放時,借,應付工資應付職工薪酬貸,現金或銀行存款,既然透過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即超過2000元的起徵點,有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年終獎金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年終獎金的分錄: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發放年終獎金時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
按照《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髮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1、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
2、事業單位在實行績效工資前,仍可以對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的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當年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