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買賣的合同要約定的有:
1、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
2、合同裡要有建築及裝修質量標準細則;
3、合同應有對附屬配套設施建設的有效制約;
4、合同中應有物業管理的服務條款及相關收費;
5、合同應有詳細的付款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期房買賣的合同要約定的有:
1、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
2、合同裡要有建築及裝修質量標準細則;
3、合同應有對附屬配套設施建設的有效制約;
4、合同中應有物業管理的服務條款及相關收費;
5、合同應有詳細的付款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我國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強制備案登記制度,所謂商品房合同登記備案,就是開發商與商品房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根據法律規定,將該合同送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並登記在案的行為。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開發商的預售行為,避免出現“炒房”、“一房多賣”等現象發生,以保障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試用期間是一個時間段,其長短對當事人的利益很重要。在試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可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決定。出賣人確定試用期間後,應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如果買受人不欲購買又來不及退回的,應在出賣人確定的時間內發出拒絕購買的通知。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