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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誤區有哪些

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誤區有哪些

  有下列誤區:

  1、未續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未續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3、未續簽勞動合同就應支付雙倍工資。關於雙倍工資,強調的“用工之日起”,這個用工之日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既然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應該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並沒有明確地將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包含在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有嗎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未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

違反勞動合同情形哪些

  違反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係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   (二)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 ...

籤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區別哪些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3)主體的待遇不同。   (4)報酬的性質不同。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6)適用的法律不同。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

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如何賠償

  公司應該及時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從未籤勞動合同時,自用工之日滿一月起至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 ...

個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途徑哪些

  個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等等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 ...

續簽勞動合同視為自動續簽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續訂合同屬於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辭職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條件

  辭職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