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的界限包括:
1、其立法時的界限,即哪些權利應當有,哪些權利不應有,哪些權利能夠有,哪些權利不能有。
2、指權利被法概括出來之後在現實生活中執行的界限,即權利在什麼時間、在什麼範圍內、對什麼人能夠實現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護力在多大程度上與人的價值相統一的界限。
法理學:
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權利的界限包括:
1、其立法時的界限,即哪些權利應當有,哪些權利不應有,哪些權利能夠有,哪些權利不能有。
2、指權利被法概括出來之後在現實生活中執行的界限,即權利在什麼時間、在什麼範圍內、對什麼人能夠實現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護力在多大程度上與人的價值相統一的界限。
法理學:
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抵押人的權利:
1、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標的物抵押後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
(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
(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