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3、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3、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聲稱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或者並沒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負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