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療糾紛的舉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變化較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根據以上兩條規定,醫院有過錯,便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定有過錯情形之外的情況,舉證責任較《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發生了變化。應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對專業知識不足的患方來說,無疑增加了難度。而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關鑑定程式,進行因果關係的確認。

行政訴訟誰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被告並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

行政訴訟誰有舉證責任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檔案,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 ...

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3、若僅僅 ...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 ...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

  醫療侵權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   2、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   3、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 ...

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