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託管他人的,而受託管人就對被託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託管他人的,而受託管人就對被託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的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1、呵護留守兒童,放飛希望。
2、構建溫暖家園,放飛心靈夢想。
3、播撒我們的真愛,讓留守兒童不再孤單。
4、一樣的藍天下,一樣溫暖的家。
5、春風成就了建國人仁愛成就了國人根。
6、愛心匯聚力量,真情共築希望。
7、我們多一份關愛,父母少一份操心。
8、用心靈築起留守學生健康成長的階梯。
9、一心為留守寶貝著想兩耳會聽得悅耳童音。
10、關愛留守兒童,播灑愛心陽光。
11、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務工放心。
12、留守一份真情奉獻一份愛心。
13、留下希望,守住幸福,讓兒童在快樂中成長。
14、關注留守學生,構建和諧社會。
15、用愛心來接力為建設者加油。
16、關注留守兒童,要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17、播撒我們的真愛,讓留守兒童不再孤單。
18、關愛留守兒童,讓社會的未來健康成長。
19、爭做愛心媽媽,關愛留守兒童。
20、同在一片藍天下手心相牽助成長。
21、流動的是人口,不變的是服務。
22、獻愛心、共成長、關愛留守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