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定金糾紛,首先要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調解;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購房糾紛當事人可以到行政部門投訴;如果還無法解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發生定金糾紛,首先要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調解;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購房糾紛當事人可以到行政部門投訴;如果還無法解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購房者想要回購房定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自然人之間的債務糾紛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涉及數額較大且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協商,或者由法院根據庭審情況作出判決。另外,當事人獲得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後,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