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房保障面積以內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面積×50%;
2、主房保障面積以外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補辦出讓時點的出讓和劃撥兩種用地性質市場評估價的差價全額補交;
3、附房、閣樓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閣樓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附房、閣樓時的單價)×附房、閣樓面積。
1、主房保障面積以內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面積×50%;
2、主房保障面積以外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補辦出讓時點的出讓和劃撥兩種用地性質市場評估價的差價全額補交;
3、附房、閣樓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閣樓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附房、閣樓時的單價)×附房、閣樓面積。
經濟適用房的含義是國家對無能力獲得商品房者的一種補貼,對個人來說,是有限產權,必須轉為商用房後,才能繼承;當然在不轉為商品房時,使用權可以繼承。同時,隨國家政策的變化,轉為商品房的限制條件,會有所變化。
經濟適用房是沒有贈予的權利的。因為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是用於解決低收入者的居住問題的,有限產權中不包含贈予的權利。同時,從經濟適用房的用途來看,對於繼承有限制。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繼承,不論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遺囑,還是沒有立遺囑,都要看繼承人是否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如果經濟適用房所有者的繼承人已經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即使立下了遺囑,其繼承人也不能擁有經濟適用房。但是可以繼承該套經濟適用房的財產權,即將經濟適用房變現之後的財產歸其繼承人所有。如果經濟適用房所有者的繼承人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則應該可以繼承該套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不屬於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是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主要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沒有銷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居民所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這兩類屬於使用權房。經濟適用房主要就是指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主要就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商品房更具有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三大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