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歸責原則,也稱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只要違約,不管有無過錯,都要懲罰。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但是合同法分則的許多條文中直接規定了以過錯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因此,我國違約責任到底採何種歸責原則,學者間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為嚴格責任原則(此為主流觀點);第二種觀點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第三種觀點主張以嚴格責任為主,以過錯責任為輔。
合同法的歸責原則,也稱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只要違約,不管有無過錯,都要懲罰。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但是合同法分則的許多條文中直接規定了以過錯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因此,我國違約責任到底採何種歸責原則,學者間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為嚴格責任原則(此為主流觀點);第二種觀點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第三種觀點主張以嚴格責任為主,以過錯責任為輔。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並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