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64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64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商標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燬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裝置,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宣告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4、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的侵權之債基本問題相關的法律知識。
免責事由需要法定或約定,對於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的條款。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009年12月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2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