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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房產代持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因房屋代持人只是實際購房人的受委託人,所以基於受委託關係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委託人即實際購房人享有,實際購房人有權根據協議約定要求代持人履行相關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可房屋代持協議的效力。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

  在協議中應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特別要約定好房屋權屬的歸屬及產權過戶的時間及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計算標準,並避免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

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嗎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

  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房產代持協議合法嗎

  房產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是受法律認可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但底線是不能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除外。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什麼是房產

  1、所謂房產代持,是因為有些人不符合了購房的政策或者不願意出面,但是他是真正的購買者,就會以其他人的名義,比如這個人正好符合了購房的條件,就由他來買房子,但是真正的資金是自己出。這種行為就叫做房屋代持,也就是說是借名買房。   2、房產代持有一定的風險性,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需要由雙方簽訂合同,最好做 ...

股權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 ...

如何才能股權協議無效的情況

  違反下列情形則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 ...

協議是否有效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 ...

離婚時婚前房產協議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否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房產怎麼過戶

  代持房產過戶直接到房管局過戶就行了,   代持房產過戶注意事項:   一、最好過戶後由代持人出具以出資人為受託人的全權委託公證,方便出資人實際控制,隨時可將房屋過戶到自己或指定人名下。如果不好意思和對方簽訂合同,那麼儘可能留下微信、錄音等相關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借名事實。   二、全程參與與第三人或者開發商 ...

為什麼要

  在股票領域,有代持股票的概念,主要是因為出於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職業主題不能成為股東,或者有些股票投資者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從而選擇一個人作為其股票代持人,代持人承擔代持風險獲得一定代持好處。   Ps:《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證券法》等規定公務員、警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等不能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