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3.妥善保管租賃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規定或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按約定正當使用租賃房屋。
(3)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出租人。逾期不返還的,出租人除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還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出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後果是: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參考如下法條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租賃合同的主體,即參與租賃關係的合同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2、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 ...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主要有兩種情況: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
1、要簽訂正式合同,簽訂完以後也需要去當地的有關部門備案。
2、在簽訂之前,雙方需要明確商鋪租金,還有其它方面的費用。
3、在租賃期間,如果房東將商鋪出售或者用作抵押的話,租客有權利要求賠償,這些條款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寫得越詳細越好。 ...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形式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 ...
租賃合同種類具體有:
(1)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分為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2)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有特殊的規定,租賃可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一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 ...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監、監 ...
當事人就房屋租賃簽訂合同的,肯定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多注意,才能避免對方在合同中設定陷阱,損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細節:
⑴要寫清楚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和所租賃的房屋位置、面積、數量、用途、房內設施、裝置及現狀等。
⑵要寫清楚租賃期限、租金押金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