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有:1、如果是協商解除的,公司及員工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2、如果是法定解除的情形,那麼第一步是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提前通知員工後面的步驟和協商解除的一致。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違反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違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這時勞動關係已建立,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違法責任。
(二)違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3)主體的待遇不同。
(4)報酬的性質不同。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6)適用的法律不同。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
個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等等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 ...
辭職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 ...
訂立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二、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三、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
首先,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其次,仲裁委對材料進行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之後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 ...
《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 ...
解決辦法如下:1、協商;2、調解;3、仲裁;4、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協商和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